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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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竹東 小聲字第2號

抗告人 黃俊瑛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10年度竹東小聲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民事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此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等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然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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