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25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告 張瓊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4,505元,及其中6萬

7,550元自民國95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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