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張安娜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關懷長青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德瑞
訴訟代理人 林恆志 律師
複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