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3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