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度台覆字第9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9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九四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
路1段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一清專案」,自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為前台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以叛亂罪嫌羈押,嗣經軍事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至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始行釋放,共被羈押三十八日,爰依規定請求賠償等語。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年請求期間,自該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即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算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始提出請求,有其提出之聲請狀上原決定機關收狀章印文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原決定機關以聲請人已逾請求賠償之法定期間,駁回其請求,於法洵無違誤。覆議意旨謂其於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間,未收到相關法院之信件,始遲誤請求賠償期間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呂潮澤委員許朝雄委員謝正勝委員劉福來委員洪文章委員徐文亮委員呂丹玉委員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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