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三號詐欺案件(嗣經改分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