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殺人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經審結,被告並無逃亡及規避責任之嫌,家中祖父母年邁,需要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無逃亡之虞,又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98年11月17日予以羈押並命禁見,且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裁定延長羈押在案。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殺人罪嫌,業經提出證人證詞、法醫師之解剖鑑定報告書、測謊鑑定書、死者遺書、屍體相驗證明書、死者照片、勘驗筆錄及扣押物品等件為憑,被告殺人犯嫌確屬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本院於99年5月13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而被告涉犯重罪,並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審判、執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而有羈押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