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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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上訴人米雅各文化企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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