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3號5(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列之「豐原郵局」均更正為「神岡郵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交付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以詐欺取財,使犯罪難以查緝,助長犯罪,及被害人所生損害,犯後迄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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