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蔡慧玲 被告 林太信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440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太信被訴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建榮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