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608號
原 告 李瑩婕
訴訟代理人 洪雪卿
被 告 郭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38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