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

原告 江佩儀

被告 黃明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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