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02號
原告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9,14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6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收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112,826元
113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
14.99%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19,142元
112,826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26日
14.99%
1,807.1元
合計(請求金額+起訴前利息):120,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