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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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坤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