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66至2081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件」欄位所示案件,聲請如附表「承審法官」欄位所示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件」欄位所示案件,聲請如附表「承審法官」欄位所示法官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承審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越權參與審判、未按聲請狀內所述事項核辦、未依法於裁判書內載明理由、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枉法裁判、意圖吃案包庇等,復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另查部分聲請人並非各該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所示),當無權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件│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聲請人│││││(民國)│(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2066號│104年度聲字第1437號│105年7月21日│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 詹駿鴻 │││││││ 林幸怡 ││├──┼──────────┼──────────┼──────┼───────┼─────────┤│2│105年度聲字第2067號│104年度聲字第1537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3│105年度聲字第2068號│104年度聲字第1548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4│105年度聲字第2069號│104年度聲字第1564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5│105年度聲字第2070號│104年度聲字第1660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6│105年度聲字第2071號│104年度聲字第1671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7│105年度聲字第2072號│104年度聲字第1685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8│105年度聲字第2073號│104年度聲字第2073號│同上│紀文惠│魏高明││││││ 蔡世芳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林幸怡│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廖秀松│├──┼──────────┼──────────┼──────┼───────┼─────────┤│9│105年度聲字第2074號│104年度聲字第2112號│同上│同上│同上│├──┼──────────┼──────────┼──────┼───────┼─────────┤│10│105年度聲字第2075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19號│同上│紀文惠│同本件聲請人││││││詹駿鴻│││││││林幸怡││├──┼──────────┼──────────┼──────┼───────┼─────────┤│11│105年度聲字第2076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40號│同上│紀文惠│魏高明││││││蔡世芳│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林幸怡│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12│105年度聲字第2077號│105年度國字第36號│105年7月25日│ 黃愛真 │魏高明│││││││廖秀松│├──┼──────────┼──────────┼──────┼───────┼─────────┤│13│105年度聲字第2078號│105年度國字第37號│同上│同上│同上│├──┼──────────┼──────────┼──────┼───────┼─────────┤│14│105年度聲字第2079號│105年度聲字第11號│105年7月21日│紀文惠│同本件聲請人││││││ 羅立德 │││││││林幸怡││├──┼──────────┼──────────┼──────┼───────┼─────────┤│15│105年度聲字第2080號│105年度聲字第101號│同上│同上│同本件聲請人│├──┼──────────┼──────────┼──────┼───────┼─────────┤│16│105年度聲字第2081號│105年度補字第978號│105年7月25日│黃愛真│同本件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