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峰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