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10號
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崎雄選任辯護人王憲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18296號、98年度偵字第19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崎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楊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6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1年1月9日期滿,惟經本院於101年1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101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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