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柄權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 律師
李建慶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被上訴人 郭振齡
黃馨齡 黃 劉依妹 上3人共同 張立業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