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政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政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政欣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需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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