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93號原告 陳曉穎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⑵另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並附具決定書】,未據原告記載被告方當事人及附具裁決書,⑶再依同條規定,起訴時亦應記載應為之聲明(即應撤銷何處分裁決,並註明日期字號),亦未據原告記載,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①補繳新臺幣三百元,②補正被告機關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③補正應為之聲明(即原處分撤銷),④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即裁決書),⑤與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