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國際技術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亦勤 代理人 許乃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麻義企業股│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31日│96,000元│DA0000000│受款人:國│││份有限公司│行興嘉分行││││際技術社股│││ 陳書義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