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瑞隆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瑞隆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柴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麻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前科,素行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柴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33號被告蘇瑞隆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瑞隆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陳宗皋 居所前,因懷疑其女友 陳蕊蓉 在陳宗皋居所內,蘇瑞隆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手持其所有之柴刀向陳宗皋恫稱:「你怎麼樣都沒關係」、「看三小找死」「你現在想怎樣找死嗎」(臺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恐嚇言語,使陳宗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陳宗皋請其母親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宗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瑞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宗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人陳蕊蓉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照片2張在卷可查,且有上開柴刀1把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另扣案之柴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檢察官何國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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