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林碧洳 被告 林煌勝
5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黃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金池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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