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女代號0000.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代號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計算式:50萬+25萬=7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