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詹喜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建業 、 張丰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