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永邦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被告 程景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53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景生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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