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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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獻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建華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94年4月14日│10,500,000元│C0000000│││營業部│營業部││││││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