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0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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