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銀元伍萬元即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暨就所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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