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09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繼承之 黃惠玟 、 黃榆紋 、 黃淑娥 、 黃童秀霞 已收受聲明人所寄發之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黃惠玟、黃榆紋、黃淑娥等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