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07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庚○○
乙○○辛○○丁○○丙○○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己○○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切結書。
二、被繼承人己○○第二順序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三、被繼承人己○○第四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