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伯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綸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伯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張伯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7年6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伯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06.10│106.04.12│106.04.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529號│第1912號│第19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1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27│107.03.13│107.03.13│├─┼──────┼───────────┼───────────┼───────────┤│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1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2.23│107.03.13│107.05.30││││(撤回上訴)│(不得上訴)││├─┴──────┼───────────┼───────────┼───────────┤│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39號│6086號│9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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