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告 黃郁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及送達址,惟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並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