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告 黃郁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及送達址,惟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並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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