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黎世豪│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4,337元││月1日起││││││├──────┼──────┼───────┤││││自民國96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黎世豪│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6%│││15,550元││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黎世豪│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24,337││月10日起││150元整│││元│││││├──┼───┼─────┼──────┼──────┼───────┤│002│新臺幣│黎世豪│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550││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150元整。相對人自民國93年1月6日起至民國96年1月9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4,33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4,337元。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9年5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5,55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資料.資料.明細.帳務.條款.契約書.帳務.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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