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榮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洪榮「勳」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應更正,並補洪榮勳(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票號CH277931)。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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