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壹佰叁拾玖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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