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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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0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原告 劉冰 即筋爽企業社
林駿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法官郭嘉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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