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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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葉丁宗
被   告  鄭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578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2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街與天母西路130巷口時,因
駕駛不慎,致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
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
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7,971元(工資:
1萬8,559元,零件:4萬9,412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
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
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7,971元,及自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
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
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當事人登記聯單、
現場圖、行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同意書等
均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供證明,被告復未到庭爭執
,是足以相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
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
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述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6萬7,971元
其中工資為1萬8,559元,零件為4萬9,412元,而零件部分應
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00
000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
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
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
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又按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
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5
年7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8年5
月21日,系爭車輛已使用2年11月,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
除折舊後得請求之費用為1萬3,019元(計算式如附表),是
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3萬1,578元(1萬3,019+
1萬8,559=3萬1,578)。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1,578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
(即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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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9,412×0.369=18,2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49,412-18,233=31,179
第2年折舊值31,179×0.369=11,505
第2年折舊後價值31,179-11,505=19,674
第3年折舊值19,674×0.369×(11/12)=6,65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9,674-6,655=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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