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永祥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7月9日以107年聲字第2430號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民國79年度臺聲字第349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依原裁定理由欄三、四所載,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本件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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