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廖裕祥 法定代理人 廖章安
鄭淑卿 被告 林鴻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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