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