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6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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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6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682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緯盛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傑 (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李三源 (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林幸宜 (清算人)債務人章傑債務人張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拾陸萬玖仟 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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