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蓮茹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債權人清冊部分: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債權銀行僅有「香港上海匯豐
銀行及台新銀行」,並無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銀行「萬泰銀行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請當事人提出債權銀行「萬泰銀行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對聲請人仍有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⒉請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餘額證明文件。
⒊請提出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山產業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權餘額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聲請人與前開債權人協議之還款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⒋請釋明目前本院93年執字第3027號參與分配債權銀行(人)為何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必要支出之事實及扶養費用部分:
⒈請列載每月生活費用項目、個別金額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
⒉請釋明聲請人配偶乙○○未共同分擔扶養子女 李恩雋李苡柔 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⒊請釋明受扶養人李恩雋及李苡柔,每月必需支出項目(教育費
用4,000元、扶養費用各3,000元)之個別支出明細、計算式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包括水費、電話費、瓦斯費、電費、菜錢)6,000元之支出計算基準,是否已包含在受扶養人李恩雋及李苡柔之扶養費用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請釋明受扶養人 李嬌梅 共有幾名子女⒌請釋明受扶養人李嬌梅每月需支出住院膳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
件,及扣除住院膳食費用後,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尚需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乙○○、母李嬌梅、子女李恩雋及李苡柔94
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請釋明聲請人配偶乙○○之收入、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計算式
(若其另有債務或債權存在,請一併提出其債權(務)人清冊及每月還款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