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4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撫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98年12月14日補正之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
二、原告上次補正起訴狀記載「申請補發撫卹金」,核屬行政法院審判範圍;惟其訴狀內容記載略為「原告依法有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因被告在發放時,未通知原告及受任人乙○○,因而未能領取應得之撫卹金,實為被告承辦人員,違背公務員對承辦案件,有應盡未盡之義務,造成原告之損失,為違法失職,應補賠原告損失」等情,似又有請求國家賠償之意,究竟原告真意為何尚有未明?事關起訴之訴訟標的及法院之審判權歸屬,爰有命原告以書面補正之必要,以利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