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譽霖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志雄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7,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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