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17號聲請人 黃崇美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會務運作需要,而於民國105年10月9日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變更內容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12月5日北市社團字第10547914800號函、第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輔世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部分,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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