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原告 陳林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不存在,因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原告本件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形式上無從認定其因訴訟勝訴所得之客觀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薛嘉珩

法官王沛元

核價部分得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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