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鍾睿祥
被告 莊文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鍾睿祥
被告 莊文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