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鍾睿祥

被告 莊文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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