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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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

原告 徐慶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地鑑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05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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