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
原告 徐慶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地鑑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05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