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侃鴻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林侃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